“滴滴”车刚接到客人就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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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2 09:53: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曾雨 报道: 今年2月,车主刘某在火车站跑“滴滴”赚外快,被运管部门执法人员查获,车被暂扣,还要承担大额罚款。截至目前,刘某因拒绝接受处理,其车辆仍被暂扣在运管部门。运管部门表示,刘某从事网约车活动,但其所驾车辆、本人及所属平台公司,均没有在十堰取得合法行政许可。
2月9日下午,刘某在十堰火车站使用滴滴软件揽客,接到顾客后,遇到运管执法人员执法,被告知其行为违法,车辆被暂扣。之后,刘某拿着车辆暂扣证到市运管局茅箭运管所询问情况时,被告知该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到大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刘某无法接受。
6日,记者从市运管局了解到,刘某未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拒不承认错误,且其后期以不正当行为干扰工作人员正常办公,目前仍未接受任何处理,车辆依然暂扣在运管部门。
市运管局法规稽查科负责人易敏表示,2016年11月1日实施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的经营和管理作出规定,根据该办法,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但刘某及其车辆和所属平台公司,并未在十堰取得合法的行政许可,其从事网约车经营属于违法行为。
易敏表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公司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约车运营的驾驶人及车辆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截至目前,十堰还没有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一位驾驶人及其车辆向运管部门申请,并获得相应行政许可。
易敏表示,2016年10月14日,十堰发布《十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意见征求稿,虽然还未形成正式文件,但地方规范性文件只是对车辆标准、驾驶员条件等作出具体细化规定,网约车的经营管理必须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敏同时表示,十堰运管部门对网约车持开放包容态度,希望通过网约车和传统巡游出租车的融合发展,为市民提供更加优质、舒适、便捷的出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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