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为维护我市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坚决依法打击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信访人员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采取打横幅标语、散发传单、呼喊口号、敲锣打鼓、停尸闹丧、裸露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采用聚众、静坐等方式堵路、堵桥、阻断交通、非法拦截机动车,影响正常交通秩序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在国家机关或者信访接待场所不服从管理,对信访接待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采取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或者威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的; 五、采取放火、爆炸、服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制造事端,危害公共安全的;携带****、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国家机关及信访接待场所、公共场所的; 六、以实施极端行为和非法上访为要挟,故意制造社会影响,敲诈勒索公共财物的; 七、利用老人、病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非正常上访,或者故意将其遗弃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的,唆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并借机敛财的; 八、编造虚假信息,歪曲事实,通过网络、媒体或采取其他方式,散布恶意攻击党和国家机关言论,公然诽谤、侮辱他人的;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或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杀人、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的; 九、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胁迫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 十、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扰乱公共秩序或者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 十堰市公安局 201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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