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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网消息(通讯员 张君 王泽龙 小飞)“对不起,我错了,我冒用别人的名字申领身份证使用,是害人害己,你们的处罚我接受,也请你们把我的头像从侄女户籍信息中删除,别再影响她了。”3月26日,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到李某手中时,李某向警方表达了后悔和歉意。
李某是郧阳区经济开发区神河居委会居民,2008年在十堰城区一工厂打工时,因该厂将要裁掉35岁以上的零工,当时38岁的李某不想因超龄被裁,经与侄女小江商量,李某持小江户口本冒用小江的身份信息到派出所为自己办理一张身份证,随后李某以小江的身份在工厂打工3年多,于2011年辞工回家。
同时,被冒用身份信息的小江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由于小江在公安户籍系统的信息是李某的相片,今年3月,小江在当地社保局申领社保卡时因身份信息不一致被拒绝申领。郧阳区公安分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将这一情况上报十堰市公安局,对小江的身份信息中李某的相片予以删除,以方便小江今后办理各种证件手续;同时,因李某以涉嫌构成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机关最终对李某处以了1000元罚款的处罚。
无独有偶,近日,郧阳区青曲派出所在办理户籍业务时也识破一起骗领虚假户口的行为。3月22日下午,一名自称曹某某的女子来到青曲派出所户籍室,称其老家是青曲镇弥陀寺村,因年幼时被贩卖到吉林省,随后一直在长春市居住。因为没有户口,至今未婚,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要求补录户口。户籍工作人员王婷细致询问曹某某的详细情况,并通过系统比对查询,发现吉林长春的孙某君的相貌、年龄与曹某某极其相似,随后立即向所长李清及分局汇报。经过民警2个多小时的询问和耐心宣传相关法律知识,曹某某最终承认吉林长春的孙某君就是自己,同时为自己的行为道歉。
民警提醒:户籍信息具有真实性和唯一性的特征,每位公民只能拥有一个合法有效的户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均是违法行为,若从事犯罪活动的,还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广大群众要加强个人信息的保密意识,不要随便将自己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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