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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记者 胡新桥 见习记者 刘志月 通讯员 余敬海
一名村支书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滥用职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贪污、职务侵占四宗罪;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干部的“小问题”不愿查处、不及时查处,捂着、盖着,最终让一批干部走上贪腐不归路——曾被认为是农村致富“领头雁”的村干部们,如今却频频因贪腐而落马。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11年以来,该市共审结涉村级组织干部犯罪案件51件,共有69名村官受到法律追究。
村书记一人兼三职
44岁的狄仁火没想到,“借”村集体的钱给村民用于经营活动,也会触犯刑法。
2003年起,狄仁火任十堰市郧县柳陂镇兴盛村村委会委员兼村出纳;2009年,他再次当选兴盛村村委会委员、村会计,同时还兼任村出纳;2010年11月,他开始负责兴盛村的全面工作。今年3月至案发,狄仁火任兴盛村村书记兼村主任、村会计。
今年8月2日,十堰市郧县人民检察院以狄仁火涉嫌犯受贿、挪用资金罪向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称,2007年年底至2012年3月,被告人狄仁火利用担任村会计的职务便利,将村集体资金借给郧县柳陂镇信用社职工鲍波28万元,用于经营机械加工厂;借给兴盛村三组、四组各一名村民20万元和5万元,用于购买大货车搞经营。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发前后,狄仁火借出的53万元均已归还。
此外,法院审理还查明,2011年年底,为感谢狄仁火对其承建的蔬菜大棚移民后扶工程项目的关照,个体老板张某到狄家送给狄仁火1万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个体老板汤某如法炮制,送给狄仁火1万元现金。狄仁火均予以收受。
法院认为,被告人狄仁火利用担任兴盛村村委会委员、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的职务之便,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移民后扶资金管理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资金,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鉴于狄仁火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挪用资金的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因他积极退清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狄仁火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
小支书身犯四宗罪
十堰市郧西县马安镇惠家河村党支部书记张化,2004年9月被镇政府聘为土地管理特邀监督员,负责该村土地保护管理工作。
作为村里的土地保护管理负责人,张化却做出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检方指控,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张化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擅自决定某矿业公司占用该村土地进行建设生产,占用了村集体大量土地,其中耕地被占用并毁坏面积为29.25亩。经郧西县国土资源局鉴定,被毁坏耕地复垦所需费用34万余元。
此外,法院还审理查明,在任村支书期间,张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1万元;伙同村委会王某、黄某共同贪污国家专项资金两万元,共同侵占村集体资金2.7万余元。
最终,法院以其犯滥用职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贪污、职务侵占四项罪名追究张化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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