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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十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出台《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将涉及住房公积金案件执行纳入协作联动机制。据悉,此举在湖北省还属首次。
意见规定,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查询当事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余额或要求协助冻结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予以协助,并将相关信息资料加盖印章后当场交付执行人员﹔法院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协助办理,直接划拨到法院指定账户。
意见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非诉行政案件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无效的,作出行政处罚和责令限期缴存决定后,当事人继续不理的,中心可以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在审查完成后3个月内执行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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