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起十堰城区全面禁鞭 违者最高罚款5万或行政拘留

[复制链接] 0
回复
2270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3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36186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4-23 16:50: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谭祥军 特约记者 孔令学 报道:元宵节已过,十堰烟花爆竹市场开始进入禁售禁燃“双禁”期。昨日上午,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昨日起(正月十七),十堰城区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期间,如有市民违规燃放、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最高可处罚款5万或行政拘留。
据市公安局治安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市政府《关于在城区实行限时禁点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及相关要求,从3月7日(正月十七)开始,十堰城区将进入禁鞭期,将严禁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所有烟花爆竹经营户必须在3月7日(正月十七)至3月11日(正月二十一)期间,将春节期间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全部返回烟花销售厂家统一存放保管,不得私自存储。对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安监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如有市民未经许可,违规举办焰火晚会,经公安机关查实,最高可处5万罚款。对于违规储存大量烟花爆竹的,可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同时,禁燃期间,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违规燃放的进行处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此期间将严格接处警,力争处罚一批、警告一批、拘留一批、曝光一批。特别是对一些大型楼房封顶时或者夜晚未经许可,大量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对于违规燃放烟花,造成意外伤害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提醒市民,未燃放的烟花爆竹存放在家中易发生安全事故,市民应在规定期限内把家中的烟花爆竹燃放完毕,不要将未放完的烟花爆竹存放在家中,不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不在禁售禁燃期内购买、燃放烟花爆竹,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危险。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收藏收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装修招标登记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