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男子驾车撞人潜逃四年自首积极赔偿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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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07:54: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绎)触犯刑法就得承担刑事责任,因犯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还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生中的过错是要勇敢面对的,身负刑事和民事双重责任而潜逃在外,常年东躲西藏的日子又岂会好过?2011年11月,湖北省竹溪县一名肇事司机甘某结束了四年的潜逃生涯,主动回家自首,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最终获得了从轻处罚。近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8日15时许,甘某驾驶一辆微型小客车载着刘某及罗某等7人由竹溪县龙坝镇往城关镇行驶。当甘某驾驶车辆行驶了约100米时,在上陡坡右急转弯的过程中,车辆突然熄火,甘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后溜,并翻到公路外的侧崖下。事故造成了刘某及罗某等人不同程度的受伤,车辆也受到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协助将众伤者送往医院救治。甘某因见伤者太多,其承担不起经济赔偿责任,遂于当晚潜逃。2007年9月27日21时40分,被害人刘某终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法医随后作出鉴定:刘某系车祸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甘某超载驾驶机动车辆,在遇紧急情况时采取处置措施不当,加重了事故后果,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甘某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1年11月1日,潜逃四年的甘某终于回到竹溪县,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地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甘某与被害人刘某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载驾驶机动车辆,在遇紧急情况时采取处置措施不当,致使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甘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其具自首情节,判决前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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