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严格控制城镇人口到乡村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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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 17:00: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李蕊萍 特约记者 孔令学 报道: 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近日市公安局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 全面放开十堰城镇落户限制,有序推进乡村居民间流动,严格控制城镇人口到乡村落户。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符合相关条件即可落户
《实施细则》明确,凡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在当地申请落户。即:在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在城镇创业、就业的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在城镇持有《居住证》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含养、继父母);夫妻投靠、父母(含养、继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等直系亲属的;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可以投靠亲属的;大中专毕业后回原籍落户的,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的,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的;退伍转业军人异地安置落户;军队转业干部落户;随军家属子女落户;收养子女落户;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户口登记在学校集体户,不愿意将户口迁回原籍的。
凡满足以上户口迁移条件的申请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子女,在申请迁移户口时,均应提交基础材料,即落户申请,申请人及拟迁入人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亲属关系凭证,拟迁入落户地社区或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同时,《实施细则》对在乡村落户、婚生婴儿、非婚生婴儿登记落户条件和申报材料等进行了详细说明。治安部门已对全市各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进行了相关培训,以保证业务民警熟知政策、群众顺利办事,具体事项可咨询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
市公安局下放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间
“建立完善的落户政策,不仅化解了城市人口倒挂现象,还加快了新型城镇化率,进一步提升城镇吸纳能力。”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户政管理科科长孙艳萍告诉记者,放宽落户政策,大大增强了城市对人口聚集的吸引力,积极引导农业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
市公安局将采取措施,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深入实施。下放审批权限,按照中央和省市简政放权的要求,将3岁以上出生登记落户、全市范围内乡村往城镇迁移、城镇之间迁移等户口审批权限下放给派出所,减少了审批环节,提高了服务群众的效率。缩短审批时间,属于派出所当场办理的户口业务,在材料齐备的前提下,派出所必须当场办结,不得推诿和拖延;材料不齐的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确保下次一次性办结。全市范围内乡村往城镇迁移、城镇之间迁移,此项业务原属县(市、区)公安局审批需要20个工作日的,现在由派出所调查核实后7个工作日即可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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