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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见习记者 王华 报道:“好端端的车,在停车场停了一晚上,车子窗户被人砸坏,停车收费方却称自己没责任。”近日,市民余先生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反映。
据余先生介绍,4月9日上午8时40分,他将车停在人民南路11号旁边的一条巷子里,负责该路段停车收费的师傅找他收了5元钱。第二天上午,他接到收费师傅的电话,称他的车子车窗昨晚被人砸坏了。
“我赶忙过去一看,车子副驾驶玻璃被砸碎,内部一些器件受损,车内包里放的几千元现金也被盗!”余先生认为发生这样的意外,停车收费方应承担一部分责任,但收费方却坚称自己无责任。
记者联系上负责该路段停车收费的金泽停车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一王姓负责人告诉记者,该路段属于临时停车场,旁边是消防通道,一般车辆不应在这里停留太久。“我们的工作时段为每日早上7点到晚上7点,在这个时间段内,我们有工作人员负责看管车辆。其他时间我们并没有安排人员收费,所以没有看管车辆的义务。”
对于该负责人的说法,余先生并不满意。“按照收费标牌的计费标准,我在这里停一天应该收10元,为何收费员收了我15元(第一天停车时收了5元,第二天又收了10元)。”余先生认为收费师傅第二天多收了他5元钱,就表示该公司也负责晚上停车收费。
记者来到该停车巷,巷子边一个停车标牌上写着:停车5元/次,限6个小时。按照这个计费标准,王先生确实只应支付10元钱的停车费。
为何晚上不负责停车收费管理,收费公司却找余先生多收5元钱?对此,金泽停车服务有限公司王姓负责人表示,可能是收费师傅计算错误,但公司的确不负责晚上的停车管理。
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天兴认为:车主所遭受的被盗财物损失和车辆毁坏损失,可以通过警方向盗窃者追究。尽管文中的停车收费管理并非全天服务,但停车场的管理者在停车时间届满后,并没有履行通知提车的附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在其过错范围之内,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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