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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楚网讯(十堰日报)通讯员 丁远 姚源远 报道:两年内分别参与、组织团伙入户抢劫3起,并盗窃摩托车5辆。近日,郧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罪嫌疑人涂某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Adver]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6日至2009年5月23日期间,郧县柳陂镇农民涂某伙同他人在柳陂镇某废品收购站、某被套加工店和十堰城区北京路某麻将馆分别实施入户抢劫,共获得现金20700余元、手机1部(价值328元)。除此之外,涂某还伙同朱某(另案处理)在柳陂镇、十堰市城区盗窃摩托车5辆,总价值28260.3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涂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获取他人巨额财物,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两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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