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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报道:承揽建筑工程应当以合法的形式,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但竹溪县的左氏兄弟为了能承揽某村委会新办公楼的承建工程,却先后多次分别向该村委会党支部书记翁某、主任李某行贿共计40000.00元。2012年9月4日,竹溪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左甲某、左乙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宣告后,左氏兄弟二人均表示服判。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被告人左甲某得知竹溪县某村正在筹建新的村委会办公楼。为了能够承揽此工程,左甲某主动找到翁某,向其送去现金3000.00元,并表示希望翁某能在建设办公楼招标过程中提供便利。
同月,左氏兄弟顺利承包了该村委会新办公楼的建设工程。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为了提高工程建设价格,左氏兄弟先向翁某送去装有10000.00元现金的红包,后向李某送去装有3000.00元的红包。
在工程开工建设当天,左氏兄弟以送“喜钱”的名义,再次送给翁某现金3000.00元,另送给李某现金1000.00元。当新办公楼即将建设竣工时,左氏兄弟为了能顺利收取工程款,二人不断地催促翁某。当翁某提起给他们结算工程款后,左乙某经过与左甲某商议,当场在工程款中抽出20000.00元现金送给翁某。至此,左氏兄弟已先后送给翁某现金共计36000.00元,送给李某现金共计4000.00元。
法院认为,左甲某与左乙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二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行贿罪。二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遂作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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