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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楚网讯(十堰日报)通讯员陈 琳 李 慧报道:“感谢法官这样悉心为我们作调解工作,请你们放心,我会积极筹款,在约定的日期之内支付拖欠的工资款。”9月21日,张某一边在调解书上签字,一边向竹山县法院上庸法庭的法官和8位原告承诺。
2011年初,竹山县深河乡农民刘某某等8人受雇在张某承包的黄牛养殖基地厂房建筑工地上干活,双方约定以每天60元的工资进行结算。厂房修建完工后,张某向工人们支付部分工资款后,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2年2月分别向刘某某等8人出具了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的欠条,共计11000余元。还款期至,刘某某等8人多次催要,张某仍拒不支付。2012年7月,刘某某等8人索债无果,先后把张某诉至竹山县法院上庸法庭,要求其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了解案情发现,此八案均系一起纠纷引发,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如立即结案比较容易,因为原、被告双方对拖欠工资款的数目无争议,但被告因资金紧张而无法及时还款。考虑到案件标的额不大,且为了彻底化解双方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承办法官决定调解结案。
经过几次调解,张某同意尽快支付拖欠的工资款,但在短期内无法筹备资金,希望原告方能把支付期限延长一点。承办法官分别与刘某某等8人多次沟通,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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