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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楚网讯(十堰日报)通讯员 许宝林 报道:一名男孩攀爬路牌时不慎坠地摔伤,其父以未设警示标志和无人监管为由,将设置路牌的某工程公司告上法庭。日前,男孩魏某获赔近3万元。
# [5 h. e; h* u( r0 B0 s5 X* `4 A2011年10月,9岁男孩魏某在房县土城镇葛坪河村十房高速公路十一标段附近玩耍,因攀爬十一标段工程部设置的钢架路牌,不慎坠地摔伤,造成右肘桡骨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魏某年仅9岁无诉讼能力,魏父以工程标段未设警示标志和无人监管为由,代其向法院起诉承建十一标段的某工程公司,要求该工程公司承担各项经济损失。( P; I6 u, Z+ W2 P0 b8 M$ i. e
房县法院土城法庭承办此案后经调查认为,该工程公司在路边设置的钢架标志牌经过了路政管理部门审批,系合法行为。但该工程公司应对其设置的标志牌尽到安全固定、警示提醒和确保道路安全通畅等管理义务。因该工程公司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使得魏某轻易进入工程施工区域玩耍而导致受伤,应承担过错责任。魏某受伤时年仅9岁,系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周全的监护责任和义务,对魏某的受害存有一定过错。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按照2:8的责任比例分担损失。最终,魏某获赔近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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