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矿难去世 竹溪离家3年妻子突然现身索要女儿

[复制链接] 0
回复
2269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3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36186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8 03:54: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标题:妻子离家出走丈夫临危托女 丈夫矿难去世其妻突然现身索要女儿 6岁孩子该由谁来监护?
在妻子离家出走后,丈夫将女儿交给姐姐代为抚养,自己带着儿子外出打工,却又因矿难不幸去世。姑姑护侄心切,将两孩子视同己出,不愿意归还。为要回女儿,昔日弟媳将大姑子告上法庭。国庆节前夕,十堰中级法院对这起抚养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女儿由母亲柏某抚养,并判令大姑子送还小侄女。
丈夫临危托女
今年35岁的柏某,是竹溪县水坪镇茶亭子村二组村民。2005年2月,柏某与井某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1月18日、2007年6月13日,两年间他们先后生育了女儿小鑫和儿子小坤。
2009年7月初,柏某与井某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不知去向。为了谋求生计,井某不得不将年仅3岁的小鑫托付给家住城区的姐姐大井代为抚养,自己带着儿子小坤到河北打工。
2010年2月,井某因矿难死亡,3岁的儿子小坤也由其姐姐大井代为抚养。大井对这两个可怜的孩子视同己出,精心养育着两个孩子。
妻子现身索女
同年5月一天,一直下落不明的柏某突然上门造访找到大姑子,想要回女儿小鑫,遭到大井断然拒绝。
为此,柏某一纸诉状将大井诉至竹溪县法院,请求判决将小鑫交由自己监护,并称丈夫因矿难死亡,大井借此为由将小鑫带走。此前,她因车祸头部受伤,不能监护孩子。现在伤势痊愈,有权要回自己的女儿。
法院审理后认为,柏某是小鑫的母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井某已经死亡,柏某是小鑫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小鑫应当由母亲柏某监护、抚养,故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大井将小鑫交由柏某监护、抚养。
一审宣判后,大井不服,上诉至十堰中级法院。大井称,柏某与弟弟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小坤、小鑫。2009年7月柏某遗弃病重老人及两个孩子,离家出走至今。此期间,弟弟将3岁的女儿小鑫委托自己看护,带着2岁的儿子到河北打工,从弟弟受伤至死亡四个多月住院,柏某未到医院看望丈夫和两个孩子一眼。弟弟去世后,两个孩子一直由她抚养,现两个孩子已与她们全家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若强行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和习惯,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该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故大井上诉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特约记者徐雁初 通讯员余敬海 梁祖奎)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收藏收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装修招标登记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