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11岁幼女卖淫

[复制链接] 0
回复
2923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3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36186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8-5 08:45: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杨建波 特约记者 陶继东 实习生 陈晓龙 报道:以浴城、康体店和宾馆为据点,暗地里容留、介绍幼(妇)女卖淫,其中包括引诱并容留一名11岁幼女从事卖淫活动。记者昨日获悉,主犯王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万元。
今年2月14日10时许,11岁的少女小琴(化名)来到人民路派出所接警大厅报警称,她的老板娘王某介绍她四处卖淫,讲好按比例分成,但大半年了一分钱也没给过她。
容留、介绍未满12岁幼女卖淫,案件的恶劣程度立即引起茅箭公安分局高度重视。很快,涉嫌容留、介绍小琴卖淫的王某和其丈夫金某先后到案。调查中,两人承认引诱小琴卖淫,并和小琴约定赚的钱四六分成,小琴得六成,他们得四成。
专案组经多方调查取证,查明火车站附近的“心满意足”、“馨起点”、“爽歪歪”等足浴城、康体店和亨利宾馆等场所是容留、介绍幼(妇)女卖淫的窝点,并掌握了大量证据。
3月中旬,李某、郭某、张某等10余名违法犯罪嫌疑人先后落网,警方成功破获涉嫌在武汉、郧县、竹山、十堰等地以足浴城、康体店、宾馆等为据点,暗地容留、介绍幼(妇)女卖淫的特大案件,并带破嫖宿幼女及嫖娼案件20余起,捣毁卖淫窝点4个。
随后,王某等人因涉嫌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幼(妇)女卖淫罪等,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法院审理后认为,主犯王某引诱仅11岁的小琴从事卖淫活动,已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同时,王某以足浴城、康体店等为据点,从事卖淫活动,也构成了容留、介绍卖淫罪,两罪并罚,遂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判刑9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他案犯分别处以8年、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收藏收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装修招标登记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