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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按每平方米3元交纳,经济适用住房减半交纳,由转让方承担;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8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8 X2 v8 u1 ]9 ]( R4 q& R
③契税: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个人购买售价在5000元/M2(含本数)以下自用普通住宅(不含别墅),于1999年8月1日后签定合同的,按成交价格的1.5%缴纳契税;市内六区范围内,个人购买售价在3000元/M2(含本数)以下自用普通住宅,于2002年10月1日后签定合同的,按成交价格的1%实际缴纳契税。
& y; K7 C7 J- P ④商品房共用部分维修基金(代收):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按购房款总额的1%缴存。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1.5%缴存,购房人按1%缴存。
9 V8 Z4 f( j0 z% ^8 K" C ⑤印花税:商品房按合同记载金额的0.3‰的税率计税,各自全额贴花。房屋权属证书每本5元。9 t1 h- y1 S1 M) \& X [5 J
⑥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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