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不出具《维修合格证》 两维修企业各罚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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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4 23:17: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罗伟 通讯员 董润生 报道: 随着轿车的普及,修车与市民的生活联系日渐紧密。但很多市民不知道,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车辆维修竣工检验合格的,维修企业就应该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简称《维修合格证》)。昨日,两家维修企业因为日常修车时没有向消费者出具《出厂合格证》,各被运管部门罚款2万元。
昨日上午,茅箭运管所执法人员对朝阳路、襄阳路沿线主要维修企业进行了一次集中检查。当执法人员来到朝阳路十堰老街转盘处的鑫伦工贸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实际上从事汽车维修业务。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这家企业自2014年5月后就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给汽车维修车主出具《维修出厂合格证》。随即,执法人员对鑫伦工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
随后,记者与执法人员在襄阳路的金阳光汽车修理厂看到,维修工人就在门外院子里露天进行钣金和电焊作业。在修理厂车间里,因维修溢出的油污大片流淌在地上。另外,该修理厂烤漆车间通风不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这些均不符合相关要求,随即要求该修理厂立即整改。在进一步的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这家修理厂也没有按照规定给汽车维修车主出具《维修合格证》。由于违反规定,这家企业也被茅箭运管所罚款2万元。
据了解,按照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后,维修企业就应该给维修业主出具《维修合格证》。有了这个证件,一旦维修业主遇到车辆在维修企业承诺的时间内出了问题等各种情况,可以凭《维修合格证》进行维权。但很多车主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并不知道这项规定,一些维修企业也刻意回避了这一规定。
另据介绍,近期以来,市运管局在城区范围内开展了维修市场大检查。检查中10余家违规经营业户受到处罚,取得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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