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火药枪十余年 郧县男子被逮捕

[复制链接] 0
回复
1991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3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36186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5-28 14:53: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李寅 通讯员 兰海燕 龚楦 报道:郧县一村民非法购买火药枪,私藏在家十余年没有上缴,近日被郧县公安局民警在巡查中发现并收缴,该村民因非法持有枪支被批准逮捕。
今年42岁的男子罗某住在郧县安阳镇罗河村。2000年10月,罗某非法购买火药枪一支,用于打猎。在历年收枪治爆活动中,罗某一直没有主动上缴。
近日,郧县安阳派出所民警带领基层村组干部在罗河村巡查时发现罗某私藏的枪支,并及时收缴。经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所鉴定,该火药枪具有杀伤力。10月12日,郧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的罗某批准逮捕。10月16日,郧县公安局依法对罗某执行逮捕。
□延伸阅读
私藏枪支危害大
警方表示,私藏枪支危害极大,容易引起纠纷和刑事案件,村民家中若私藏有枪支应积极上缴。
记者查阅发现,近几年,本报先后多次报道过因私藏猎枪引起的刑事案件:2000年1月2日,丹江口市均县镇男子吕某,因地界纠纷与范某产生矛盾,吕某持猎枪将李某与范某击伤潜逃,11年后被抓获;2009年4月30日,竹溪龙坝乡村民曾某,因怀疑邻居曲某砍了他的树,携带两杆猎枪将曲某打死;今年1月8日,竹山男子江某,用自制的猎枪误将猎友打死。
□相关链接
私藏枪支将被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收藏收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