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位时受贿 跳槽后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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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 01:22: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方元 实习生 周亚晖 特约记者 陈双 通讯员 杨琴 报道:尽管不是国家公务员,但因为受贿,某公司高管陈某仍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记者昨日获悉,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现年30岁的陈某,案发前任职于十堰某公司,并担任经理之职,全面负责经营管理工作。去年11月19日,陈某负责与某果品配送中心负责人王某续签经营合同,他利用手上有10%浮动权的职务便利,向王某索要贿赂。为了和陈某搞好关系,续签经营合同,王某送给陈某4万元现金。
本以为这样一来,合同就能签订。可没过多久,陈某另谋高就,跳槽到了别的公司。而王某续签合同的事眼瞅着就要黄了。
于是,王某要求陈某归还这4万元,而陈某也答应归还,但4万元早已被他挥霍,一时却拿不出钱来。
索贿的事随即东窗事发,原公司负责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反映陈某受贿4万元,要求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并追回赃款4万元
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陈某身为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追缴的现金4万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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