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男子“借腹生子”引纠纷 孩子抚养成难题

[复制链接] 0
回复
2430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95

主题

99

帖子

295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29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7-17 17:38: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楚网讯(通讯员 孙英超)近日,郧西法院河夹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借腹生子”引发的抚养权纠纷案件。经法庭主持调解,儿子小明归被告李某抚养直至18周岁。

被告李某与妻子王某结婚后只育有一女。这成了一心想要儿子“传宗接代”的李某一块心病。2008年,被告外出打工认识了有夫之妇的原告刘某。同年6月,两人有了关系,原告怀孕。同年10月1日,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承诺不破坏、不拆散被告的家庭,而被告向其支付10万元作为生活费并在其怀孕期间每月支付1000元、承担产检及分娩的所有费用。孩子出生后入被告的户口,由两人共同抚养等。

2009年2月,原告产下一男婴小明。后因被告李某担心孩子的事情被妻子知道,一直没敢带回家。而是与原告口头约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期支付一定的生活费供其母子生活。男孩小明现已7岁,一直和原告生活,至今已达七年之久。但近期,被告李某将孩子强行带走,原告诉至法院索要孩子抚养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约定的“借腹生子”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当属无效。关于非婚生子小明的抚养权问题,综合分析比较原、被告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被告明显优于原告,故经法庭主持调解,原告同意小明由被告李某抚养至小明年满18周岁,之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该案主审法官吴远明认为,原、被告双方的这种“借腹生子”的金钱交易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破坏了家庭和伦理道德,应认定无效。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法官分析,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收藏收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装修招标登记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