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将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 九种情况可申请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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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8 09:19: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秦楚网讯(十堰政府网)记者 吴楠 报道:11月16日,十堰发布《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今年12月底前,十堰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
符合九种条件之一可申请临时救助
《通知》明确,处于九种情况下的家庭或个人可享受临时救助:因突发重大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报销和医疗救助部分以及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自负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意外事件,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因生活必需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明显属于“支出型”贫困的家庭或个人;在小学、初中、高中阶段,经各种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生活费用的困难家庭学生;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家庭无力支付入学费用和新生当年生活费的应届大学生;突然偏瘫或完全丧失自理能力或急需生活照料、管护陷入困境的困难“空巢”老人或“失独”困难老人;遭遇重大困难的孤儿和“困境儿童”以及死亡无力安葬的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遭遇重大疾病、天灾人祸、意外事件等突发性、特殊性困难的外来务工的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救助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临时救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根据困难程度和不同情形,可以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在最高救助标准限额内,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进行申请救助。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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