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点评劳动用工典型案例,黑中介用工被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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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7 01:08: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市人社局对近年来的一些劳动用工典型案例给予点评,提醒市民遇到劳务纠纷,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单位未缴社保可投诉


【案例】去年11月,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到工人马先生投诉称,其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请求该单位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监察人员调查发现,本案属于典型的劳务派遣案件。依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用工单位每月以转账结算的方式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和企业与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并按照职工基本工资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等劳务费用。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因此,为马先生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责任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


【点评】案件的焦点在于:用工单位未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使用派遣人员劳务费,致使劳务派遣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提醒,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法权益被侵害之后,劳动者可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可通过当地劳动仲裁委和诉讼的途径解决劳动争议。


黑中介非法介绍用工被取缔


【案例】2012年,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城区一家房屋中介门前摆满贴有招工和房屋信息广告牌,几平方米的房屋内贴满各种招工、房屋租赁交易等信息。该家房屋中介没有按要求公示相应证照,也没有店名。执法人员要求对方拿出营业证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证照,对方无法提供。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黑中介予以取缔。


【点评】这些黑中介一般是无照经营或未进行备案,出现问题后很难追责。劳动者找工作和租房,一定要到有资质的正规人力资源市场、劳务派遣公司和中介公司。若发现没有资质的公司,可向当地人社、工商、公安等单位举报。


药房收员工违约金应退还


【案例】去年5月,某药房员工何某投诉称,他于2009年10月被该药房聘用,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该药房收取何某违约金500元。去年5月份,何某因工资低且该药房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而辞职,要求退还违约金,该药房以何某违约为由不予退还。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调查认为,何某因工资低且药房未办理社会保险辞职,该行为合法,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该药房收取违约金违反《劳动合同法》,责令其整改,要求该药房退还何某500元,同时对该药房处以500元罚款。


【点评】本案焦点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收取的所谓违约金属于一种非法收取财物的违法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企业违法使用童工受罚


【案例】2012年,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某科技公司生产车间现场巡视检查中,发现李某为童工。当日,经审批予以立案。


经初步调查,2012年10月22日,未满16岁的李某经其兄李某某(该公司员工)介绍到该公司工作,公司末要求李某出示身份证件。公司安排李某先后从事喷漆、电焊等工作。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且已支付李某工作期间的所有劳动报酬。


该公司存在使用16岁以下童工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给予该公司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处罚。


【点评】该公司招用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违反《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规定,对该企业“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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