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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谭祥军 特约记者 孔令学 报道:近日,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落户,任何地方不得将户口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等措施相挂钩。记者昨日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获悉,截至目前,十堰上户量没有明显增加。
新生儿由父母申请登记
据了解,根据《规定》,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主动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3周岁以内未落户出生人口,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凭《出生医学证明》由公安派出所予以办理。超过3周岁且持有《出生医学证明》未落户出生人口,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补登户口。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应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子女原则上随母落户;申请随父落户的,由其父母提供书面申请(捺印)、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法院判决书、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
无父母的可在其祖父母户籍所在地申请
对父母双亡、失踪(含人民法院宣布失踪、死亡)、出国(境)定居、服现役、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户口登记为学生(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等情形的,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弃婴、孤儿以及收养登记的落户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卫生计生部门每月将新生儿信息提供给当地同级公安机关,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查询比对服务,对可疑《出生医学证明》及时进行核查鉴定,3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反馈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新生儿相关信息核查工作,对发现违法生育人口的,在办理入户登记时提醒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擅自设立落户条件将被追责
同时,《规定》明确严格责任倒查追究,对于基层单位擅自设立新生儿落户限制条件、不依法办理的问题,会同相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未按规定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被公安部通报、新闻媒体曝光、引发涉警舆情,造成恶劣影响的,所在公安派出所一律降为五级派出所,所在县、市(区)公安局予以全省通报,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相关人员待岗学习或调离岗位,所在市、州公安局向省公安厅作书面检查。
对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违规收费的工作人员逐一问责;对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落户的,公安机关应注销其户口登记,责成当事人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此外,记者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了解到,截至目前,十堰上户量没有明显增加。
市民如遇到违规操作的基层派出所,可拨打举报电话。电话:省公安厅(027—67122636),省卫生计生委(027—87824784),市公安局治安支队(0719—8112139、8112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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