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17种慢性病门诊费医保报销,新增8个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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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9 02:19: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昨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为统一和规范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以下简称“慢性病”)管理服务,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负担,明年起,十堰又有8种慢性病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门诊保险范围。

据了解,慢性病是指特定的一些需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高而不需住院治疗的慢性疾病。按照新出台的《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实施办法》,目前十堰共有17种疾病病情达到准入标准的可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范围,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极高危)、重性精神病、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肝硬化、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征、类风湿关节炎、结核病、中风后遗症、冠心病。

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此次新规定适用于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年以上的慢性病患者,可于每年元月向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慢性病鉴定,并提交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慢性病鉴定申请表等资料。

工作人员表示,纳入慢性病管理的参保人员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就诊和配药,方可享受慢性病待遇;两种以上的慢性病患者,经批准可在其中最高一种慢性病补助标准内调剂用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治疗的,自入院之日起门诊慢性病待遇中止,出院结算次日恢复。若职工医保异地安置慢性病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需提供异地安置审核表复印件、按月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购药的发票原件、复式处方副方或用药明细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据了解,新规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原《十堰市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助管理办法》以及各县市原慢性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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