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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位市民向记者反映,在企业入职多年未享受国家明文规定的公积金政策,面对高额房价只能选择利率更高的商贷,让原本收入微薄的家庭愈发拮据。
记者调查得知,部分非公企业为省钱,缴纳公积金不积极,职工也没有维护自己权益的概念。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蒋辉
入职两年 连公积金账户都没有
陈女士2013年初进入一家房产置业公司做行政工作,去年她准备在城区购买一套70平方米的小户型住房,但前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公积金账户时,却发现自己的账户根本不存在,这让她无法理解。
“我入职时在员工手册上看到相关条款,公司承诺员工转正后按时按比例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等,没想到直到现在我连公积金账户都没有。”陈女士质疑,企业的这种行为违法吗?
与陈女士的遭遇一样,杨先生在十堰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上班4年,公司规定里写着,每月按8%的比例给员工缴纳公积金,每个月员工需要缴纳的公积金额度已扣除,但当他查询公积金账户时,发现里面却空空如也。
“我本来想向相关部门投诉,但考虑到现在工资还行,一旦相关部门对公司进行处罚,我可能连工作都保不住了,只得作罢。”杨先生告诉记者,像他这样的情况在公司里很普遍,很多同事知道后也都是不了了之。
据统计,2014年十堰应建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10438个,实建单位4155个,有6283个单位未建立公积金制度。其中,未建单位中97%属非公企业,约12.7万人未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
企业刚建 缺乏资金投入公积金
对于陈女士的说法,记者找到该房产置业公司负责人刘先生,他并不避讳员工所述事实。但他表示,公司成立时间不长,由于前期投入过大,现在楼市又不景气,所以没有充裕资金缴纳公积金。
刘先生坦言,公司现在有近50名员工,如果按照目前的公积金制度,每年公司需要缴纳一大笔资金,这会给目前还在亏损状态的公司造成较大的资金负担,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一位业内人士分析,有的企业没有充足资金来给员工缴纳公积金,有的企业招聘时许以诸多福利待遇,却由于员工维权意识淡薄,往往能省就省。“企业效益与企业经营者利益有直接关联,通过降低经营成本所获得的利益均归老板所有,这使得非公企业主想尽办法压低成本。”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文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更明确指出:“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监管太难 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执法权
为什么有些非公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公积金?相关部门执法有什么难度?5月29日,记者采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科科长郭应军告诉记者,问题的首要原因在于缴存主体的不稳定性。非公企业的经济寿命周期经常调整,季节性歇业、停产和撤、并、转、关等现象普遍;非公企业职工大多为短期劳动合约,没有稳定的劳动关系。仅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汽配城,私营企业有1921家,从业人员5万多人,但这些企业都没有建立公积金制度。
“有的企业能拖就拖,甚至擅自规定在单位干满3年以上的职工才给予缴纳公积金,明显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郭应军表示,虽然明文规定,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逾期不缴或欠缴的单位,可责令限期办理,处以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没有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权,也没有调查企业账户和企业用工情况的权力,所以执法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据了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全系统开展“大排查、大执法”活动,下大力气督促非公企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费用。同时,加大公积金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让人们充分认识到公积金对个人的重要性,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并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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