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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李寅 通讯员 丁远 姚源远 报道:今年4月23日,竹山县村民陈某某受雇送驾校学员到十堰市区参加路考,因车辆无合法营运手续,将设卡检查黑车的工作人员陈某撞伤(本报曾作报道)。昨日,记者从郧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今年4月23日上午,竹山县一驾校教练谢某、刘某带领学员到十堰参加路考,租用陈某某无合法营运手续的五菱面包车运送考试学员。同日,郧县交通局工作人员张某、李某、陈某在鲍竹路三关隧道附近,设卡打击黑车。谢某开车经过时,发现陈某等人在设卡检查,随即打电话告诉刘某通知陈某某快速通过逃避检查,刘某随后电话通知陈某某。
陈某某驾驶面包车距离检查点五六十米远时,被执法人员张某、李某发现。两人打手势示意陈某某停车接受检查,陈某某未予理睬,强行冲过。陈某见此情况欲上前阻拦,被陈某某驾驶的面包车撞飞。后经司法鉴定,陈某的脾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左侧肋骨骨折,胸、腰椎骨折,左胫腓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郧县警方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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