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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竹山网讯 通讯员 章胜军 李淼 报道:交通事故受害人为获赔误工费,向法庭提供虚假证明,最终弄巧成拙。4月11日,竹山县法院依法作出对当事人张某及某公司职工蒋某各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2016年11月13日,张某被赵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撞伤。今年2月,张某为索赔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损失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因张某年逾六十,受伤前未从事有固定收入的职业,为了获赔误工费,张某找到某公司会计蒋某,蒋某应张某的要求,向张某出具了一份张某在该公司务工、因伤减少收入14000元的证明。庭审中,张某据此要求被告方赔偿其误工损失14000元。经主审法官查实,张某提交的证据系伪造。因张某、蒋某伪造重要诉讼证据,妨害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县法院依法开出“罚单”对二人予以惩戒。
当事人张某为了多获得赔偿,伪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仅面临相应的诉讼风险,还要接受法律制裁。蒋某缺乏法律意识,为张某开具虚假证明,最终“引火上身”,不仅扰乱了诉讼秩序,也损害了其本人和公司的形象。在此,法官提醒当事人及有关单位:请为社会诚信开出一份真实客观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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