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二手房交易,三大税款征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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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7 23:59: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二手房交易比新房交易相对来说要复杂一些,同时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办证年限、房屋类型等其它条件,过户时所缴纳的税费也不一样。二手房过户到底需要交哪些税呢?小编整理了十堰市二手房过户交易时所需要缴纳的三大税款,供大家参考一下:
% {  W" \) w) a   一、契税' H  u( j# m0 {& @  p! J+ p  _; `! O
  个人购买住房需要缴纳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则应按房屋总价4%缴纳契税。3 n8 t6 c2 \7 c/ t7 I" l
   二、营业税及其附加2 e: ^- f1 u% T; v0 J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6号)文件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我市城区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及其附加的税率为5.6%。 营业税及附加由卖方缴纳。
: E6 Z7 [2 S% y( s   三、个人所得税
" W8 R4 T0 G/ ]2 x0 Q8 Y& J; z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8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则按房屋出售价格与房屋原价差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由卖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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