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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楚网讯(十堰日报) 通讯员王锐 赵 毅 汪冬冬报道:10月29日,房县法院青峰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医生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引起的医患纠纷。
6 ^8 x* g2 J' W; N2 `% t今年8月12日,十堰市茅箭区的郑先生在房县青峰镇一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务工期间,不慎摔倒致左手受伤,随即来到房县某卫生院检查治疗。负责主治郑先生的王医生按照望、闻、问、切的基本医疗流程,并依据拍的X光片,认为郑先生的左手是一般性骨折兼少量细骨碎片。他告诉郑先生,要将错位的骨关节复位,只需采取传统的手扶治疗法(即先采用手扶定位,然后用医疗夹板固定)来进行治疗。郑先生随即进行了治疗。: X$ O. o5 h+ e) e; C1 D/ y6 J# q
安上医疗夹板半个月后,郑先生发现自己受伤的左手仍旧肿胀,就怀疑自己是因为忘记了复查或是遗漏了注意事项才导致病情加剧,他立即去查看病历,发现病历上只是记载了自己的受伤经过、治疗措施等,却没有关于突发、意外等情况处理的医嘱告知说明,例如“不适随诊”、“定期复查”等字样。
5 ~+ ]/ y* Y1 g5 Y4 o8 Y后经十堰城区某医院检查诊断,郑先生的左手系粉碎性骨折,可以采取手扶治疗法,也可以采取内固定治疗法。前者的费用较低,但治疗风险较大;后者费用高,但风险小。郑先生遂在十堰城区某医院进行了二次治疗,共花费8000余元。为此,郑先生以房县某卫生院医生未尽告知义务,导致其延误治疗并饱受二次治疗之苦为由,索赔医疗费、误工费共计3万元。4 ?" O- s4 M( U9 N
经房县法院的法官核实,房县某卫生院主治医生王某在治疗过程中没有如实告知患者郑先生采取手扶治疗法进行治疗的风险,就主观臆断地采取该疗法对其进行治疗。另外,王某在病历上也没有告知患者相关的医嘱事项,存在重大过失,不仅损害了患者的知情权,而且延误了患者治疗并造成一定损失,应当负全责。3 h" O6 X. O8 F1 }* S5 o- N
经法官的主持调解,医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房县某卫生院赔偿郑先生各项损失共计2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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