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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3号
十堰市城区供水价格经过成本公开、成本监审、调价听证等法定程序,经市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批准,自2013年9月10起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城区供水价格具体标准:居民生活用水1.46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1.75元/立方米;特种用水5.00元/立方米。
对供水公司直抄到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水价分为**,第一、第二、第**水价分别为1.46元/立方米、2.19元/立方米、2.92元/立方米。
城市居民每户月用水量的第一级水量基数为0至25立方米(含25立方米),第二级水量基数为25.1至33立方米 (含33立方米),第**水量基数为33.1立方米及以上。
对供水公司尚未直抄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水价按调整后的第一级价格执行。
二、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低保和优抚对象等低收入家庭享受优惠政策,即每户月用水量在15立方米及以内的仍按1.10元/立方米执行,超过15立方米的,超过部分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三、以上价格均含水资源费,不含随水价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和污水处理费。
四、上述价格自2013年9月10日起开始执行。
五、城区各供水企业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水平,保证价格调整顺利实施。
六、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对供水价格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城市供水价格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十堰市物价局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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