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征地拆迁实施办法公开征意见 拆迁户可获3方面补偿

[复制链接] 0
回复
2654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3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36186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2-5 04:44: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秦楚网讯(十堰政府网)记者 吴楠 通讯员 贺荣明 冷冰 报道:17日,市房屋征收办公室通过十堰政府网发布《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办法》分“总则”、“征收决定”、“征收评估”、“征收补偿”“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办法》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时还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市区超过500户的,其他区域超过300户的,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城区在搬迁活动中,对按期签约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被征收人给予被搬迁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和房屋附属物部分)不低于20%和不高于30%的货币奖励。对困难家庭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救助或补助。
《办法》明确提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11月17日至26日,市民可发送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电子邮件信箱:hrm33191@163.com;QQ信箱:382229857@qq.com。通讯地址:十堰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606、609、610室);邮编:442000。
链接:《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收藏收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装修招标登记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