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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李寅 通讯员 徐媛媛 熊飞 乔海勤 报道:原中国银行武汉市花桥支行副行长朱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非法收受相关人员所送财物,共计52.76万元。近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0年。
今年40岁的朱某是武汉人,原任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武汉市花桥支行副行长,2005年元月离职后无固定职业。朱某因涉嫌犯受贿罪,于今年3月2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分局刑事拘留,4月12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五六月份期间,朱某在与湖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信贷业务中,非法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杨某送现金12万元和一辆价值20万元的宝来轿车。2004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原武汉某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罗某为感谢朱某在该公司向武汉市花桥中行贷款过程中的支持和帮助,在朱某的办公室送给朱某现金20万元,朱某予以收受。2002年至2004年春节,朱某先后3次非法收受原武汉某物业发展公司总经理张某所送现金4000元和价值3600元的茶具一套。据统计,2002年至2004年,朱某在担任副行长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非法收受相关单位人员所送财物,共计52.7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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