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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春(楼盘)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廉租房、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统一定价,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交纳廉租房、公租房租金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 l& [& v( M- |5 [4 v 《通知》明确长春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本级管理的保障性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可以委托企业承担保障性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租金收缴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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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8 p( r; Z# K! u% l# a) F 长春市政府完全产权廉租房、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统一定价,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市财政局测算、制定、公布租金标准,并动态调整。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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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公租房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出租时,应当收取一定额度的租赁保证金。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交纳廉租房、公租房租金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0 _" j# N8 W h7 O. D$ F
8 Y6 W: v6 n1 ]5 X- ~ 廉租房、公租房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使用范围:廉租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房维修养护,不得与廉租房保障资金混同安排使用。公租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公租房的维修养护等。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房、公租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物业服务费和供热费补贴等。委托企业进行管理的廉租房、公租房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其日常管理费用不超过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所收租金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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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租金收支应实行预决算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本年度租金收支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每年年度终了,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市、区两级财政财务有关规定,报送年度租金支出项目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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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将加强对租金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监督检查。对于不按规定收缴、管理和使用租金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负责租金收缴、管理、使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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