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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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9 11:18: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方元 特约记者 张甜 报道: 记者昨日获悉,张湾区法院民庭在审理一起家暴案件时,接受了受害女子郑某的申请,开出了十堰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介绍,郑某、贾某均系竹山县人,现居住在张湾一小区。1997年两人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贾某长期在外打工,而郑某无业,主要在家带孩子,靠着丈夫打工寄回的钱生活。2014年,贾某结束打工,回到家中,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工作。
据郑某递交张湾区法院的起诉状称,夫妻二人长期感情不和,郑某怀疑丈夫贾某有外遇,而贾某否认。贾某则认为郑某说话声音大又唠叨,难以沟通。夫妻之间经常发生争吵,贾某多次殴打郑某。最近的一次殴打发生在去年9月,当时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贾某将郑某面部和胳膊打伤,郑某报警,并向市妇联投诉,随后向张湾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张湾区法院民庭审理认为,被申请人贾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贾某对申请人郑某实施殴打、辱骂、恐吓的侵害行为;禁止被申请人贾某骚扰、跟踪申请人郑某。该人身保护令自发出之日起有效期为3个月。
据主审法官钟晓新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作出这样的裁定,其依据是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据了解,张湾区法院开出的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十堰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链接
据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自送达被申请人时即生效,表明受害人从此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明确保护的对象,这种保护是以法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被申请人倘若“旧病复发”,法院既可依法处以经济上的罚款,又可采取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对被申请人而言,它是一道使其不敢越雷池半步的“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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