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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李寅 通讯员 许宝林 报道:房县9岁男童攀爬在建高速公路边设置的无警示钢架路牌摔伤,房县人民法院判决施工方赔付男童3万余元。
2011年10月4日,9岁男孩魏某在房县土城镇葛坪河村十房高速公路十一标段附近玩耍,后爬上十一标段设置的钢架路牌坠地摔伤,致右肘桡骨骨折,落下十级伤残。魏某的父亲以工程标段未设警示标志和无人监管为由,代魏某向法院起诉承建该十一标段的工程公司,要求该公司承担各项经济损失。
房县人民法院土城法庭审理认为,被告设置的路牌经过路政管理部门审批,系合法行为。但其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使得魏某轻易进入工程施工区域玩耍受伤,应承担过错责任;魏某系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对魏某的受伤也有一定过错。
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按照2∶8的责任比例分担损失。最终,魏某获赔3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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