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进一步加快我市市场主体发展,积极配合全市第三次经济普查,根据《中共 十堰市委、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十发〔2012〕7号)和《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十政发〔2013〕4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请具有投资、经营意向,具备法定条件的全市广大市民或外地客商,积极申办各类市场主体,主动参与十堰经济建设。
二、免征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含变更登记费、补发换发营业执照及副本费、年检费)。
三、已登记注册的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和个体经营户,应积极配合全市第三次经济普查入户登记工作,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登记表。
四、凡经营规模达到中小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积极转型升级为企业,依法办理转型登记。
五、凡依法应当办理工商登记而未办理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我局将依法予以查处取缔。
六、全市工商系统各级登记窗口或办事大厅将为广大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方便办理登记注册。对申请人确有需要的,可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指导、现场办公、送照上门等个性化服务。凡提交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个体工商户1个工作日办结,企业类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特此通告。
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