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民工工资30余万元 十堰刑拘欠薪入罪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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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 00:29: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李寅 通讯员 夏金付 龚楦 报道:修建高速公路时,私自挪用农民工工资。近日,记者从市劳动监察支队获悉,犯罪嫌疑人费某因拒不支付工人30余万元血汗钱,被郧县警方刑事拘留,这是十堰市首例工头欠薪入罪。
今年9月20日上午,郧县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十白高速第11标段项目长卢某报案,称梁场工地负责人费某涉嫌转移工程款,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据警方介绍,今年35岁的费某,是江西省彭泽县人。去年,费某带领大约60人在梁场施工,主要工作是模板、钢筋、梁场、张拉等,该工程于2011年10月底结束,这些民工大多都是费某从老家带来的。十白高速第11标段项目部于2011年3月份为这批工人全部办理了工资卡,一人一卡,每月按时将工资打入卡内。但是这些工资卡统一由费某拿着花名册发放,工人虽然都签字按了手印,但工资卡并没有发放到工人手上,费某称公司要求统一管理由其一人保管,后费某将工人工资不定期的全部取出挪作他用,或者只发放一部分工资,导致民工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到现在仍拖欠33人2011年度共计33.74万元工资。
2011年3月至12月,十白高速11标项目部共支付费某各项款计106.1万元,费某实际发放民工工资待查。案发后,费某自述2011年挪用民工工资30多万,导致仍欠民工2011年工资33.74万元。
郧县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立即依法调查取证,并依照执法程序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但费某仍置之不理,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劳动监察大队将案件移交郧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该队依法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犯罪嫌疑人费某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去年5月施行,首次将恶意欠薪入罪。修正案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数额较大,且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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