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货车碾死执法人员,肇事司机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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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5 03:20: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年4月17日清早,209国道郧县柳陂镇大桥村一组拨叉厂路段,一辆超载货车辗死郧县公路局一名执法人员,肇事司机后被郧县警方控制。记者昨日获悉,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肇事司机秦某死刑。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将此案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

       超载货车辗死公路执法人员

       今年30岁的秦某是郧县柳陂镇人,初中文化程度,事发前为个体司。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17日7时许,秦某驾驶鄂C36xxx号中型货车,从郧县一石料场装载13方石屑,前往郧县柳陂镇舒家沟工地,当行至郧县沿江路老城邮政局路段时,被郧县公路局路政执法人员但某、肖某、肖某某拦下检查。秦某因车辆超载,下车与但某交涉未果,遂驾车逃走。但某等3人立即驾驶鄂C35xxx号路政执法车追赶。
      7时40分许,3人追至郧县柳陂镇大桥村一组拨叉厂路段,将秦某驾驶的货车拦停,但某等3人下车后站到货车前方,同时但某拿出相机准备拍照。秦某下车从货车降温水箱处取下一把铁锹,走到但某前面举起铁锹,将但某手中的照相机打掉,同时将其右手打成轻微伤。
       随后,秦某上车将车发动准备开走,但某、肖某、肖某某3人拦在货车前面阻止其逃跑,秦某仍强行起步,但某、肖某边退边举手拍打车头示意停车,秦某仍继续驾车前行。但某见秦某拒不停车,便闪身至货车车头左侧。肖某向右侧避让,身体已紧贴停在货车右侧的路政执法车辆。秦某仍强行驾车前行,其货车右侧中部将肖某挂倒在后轮下,直接将其辗轧致死。秦某明知轧人后仍不停车,直接驾车逃走,后被郧县警方控制。

       肇事司机一审被判死刑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秦某以暴力方法阻碍路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在明知车前有人的情况下,强行驾车逃跑,将路政执法人员挂倒辗轧致死,后又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中,秦某暴力抗拒行政执法检查,开车轧死执法人员,又驾车逃离现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依法应予严惩。
       秦某当庭辩解称,自己开车时没有看到车前有人。法院审理认为,该辩解不仅与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一致,且与现场目击证人但某、肖某某、张某等人的证言和侦查机关进行的侦查实验结果不符。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秦某的辩护人辩称,秦某的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查,秦某在明知车前有人的情况下,强行开车,对可能造成的后果持放任态度,该行为不是过失,而是故意所为。因此其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秦某的辩护人还辩称,秦某具有自首情节。经查,秦某虽然在秦某某的劝说下准备去投案,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又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同时,秦某的辩护人提出秦某系初犯、偶犯的意见。法院审理认为,因秦某所犯罪行严重,初犯、偶犯不是量刑时应予考虑的法定情节,故该意见法院不予考虑。
       另外,秦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中路政执法人员有滥用职权行为,有重大过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路政执法人员对拒不停车接受处理的车辆驾车追缉,又站到车前强行拦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属滥用职权行为。辩护人认为路政执法人员有滥用职权行为的意见成立,但秦某是在车辆已经停下、人已下车后,又重新上车开车逃跑,暴力抗拒行政执法检查,在明知车前有人的情况下强行开车致路政执法人员死亡,故不能认定路政执法人员有重大过错。
       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秦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秦某作案所用车辆鄂C36xxx号货车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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