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司机共同赔偿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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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01:17: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李寅 通讯员 许宝林 景大喜 报道:近日,房县人民法院土城法庭审理了一起电瓶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车主和肇事司机共同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6万元。
去年12月28日,家住房县土城镇的陈某驾驶电瓶车载客,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县检察院门前时,因未按规定避让行人,将年过八旬的行人任某撞倒在地,致任某右腿骨折。事故发生后,任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因骨折并发肺部感染致呼吸衰竭死亡。于是,任某的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车主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查明,肇事电瓶车系房县恒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肇事司机陈某与房县恒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有《电动公交车租赁经营合同》和《电动公交车参加交强险保险合同书》,依据合同内容: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恒通发展有限公司参照交强险相关赔偿规定直接对受害人予以赔付。陈某肇事时,车辆仍在保险期,承办法官遂当庭宣判:房县恒通发展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的真正车主,对事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陈某系肇事车辆的使用人,且未遵守交通规则驾驶,对房县恒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后的仍未赔偿部分予以清偿。案后,任某家属共获赔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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