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段报销比例均提高5个百分点,最少可报55%,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0万元
长江商报讯(记者 胡梦)明年起,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比例将提高。记者昨从省卫计委获悉,我省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明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参保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和保险起付标准都将有所调整。
根据《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到2018年,我省城乡参保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不少于55%,比目前提高5个百分点,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将从目前的8000元上调为1.2万元。《通知》还明确,对经基本医保报销和大病保险赔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过重的患者、精准扶贫对象和无钱弃医贫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将实施有效保障和精准帮扶。昨日,长江商报记者采访了大病保险政策专家张春红主任医师,对相关政策调整进行了解读。
◎答疑
1.起付标准提高,是否意味着看病门槛提高?
张春红介绍,这次我省出台的《通知》,尽管起付标准上调,看起来是受益面缩小,但实际上是受益率提高,分段报销比例都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5%: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55%;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
2.每次住院都要重新计算一次起付线吗?
张春红解释,大病保险是累计报销,一个保险年度内,每名参保患者只扣除一次起付标准金额。简单来说,即同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合)居民个人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负超过1.2万元以上的金额,就可至少报销55%。在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时,不扣除贫困患者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
3.报销是否有病种限制?
张春红解释,大病医保没有具体的病种,凡是参加湖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都可以纳入大病保险制度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纳入大病保险制度范围,参保后,可核报金额减去基本医疗报销金额,超出1.2万元的部分就可以享受大病保险。
4.超过报销部分的个人负担仍很重,怎么办?
张春红解释,除了大病保险,还有大病保险补充险,不过这是一种商业保险,可自愿参加。而且未来5年国家将采取更大的力度完善社会保障,特别困难的,还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大病救助。
张春红对补充商业保险进行了举例,比如参保人因患直肠癌今年在湖北省人民医院住院8次,总费用25.2万元,按照新农合结报,8次住院报销10万元,达到封顶线。但是通过大病保险和补充险,他又分别报了4.3万元、2.6万元,最终自己负担了8.3万元,相当于负担比例只有32%左右。
◎链接
我省2013年启动“大病医保”
2013年我省颁布了《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明确从2013年起,以市州为单位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覆盖全省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员。在统筹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线标准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保障,不受病种限制。
2013年到目前,湖北省确定的大病保险起付线为8000元,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分段支付比例为50%、60%、70%。指导性筹资标准为25元/人,所需资金实行市(州)级统筹,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