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将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四类人群可获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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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6 08:35: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冰客 通讯员 张盛军 李凯 报道: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十堰将在年底前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重点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由60%提至70%。
四类人群可获医疗救助
据了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四类人群:
第一类为重点救助对象,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家庭成员或低保对象本人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
第二类为低收入家庭中的救助对象,即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本人。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第三类为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即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依然很高,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病患者。高额自负医疗费用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第四类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另外,有以下五种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医疗救助。包括患者不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有责任人的;酗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的;超出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
市民政局低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资助参保参合中,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或低保对象本人给予差额资助。
此外,对门诊救助对象中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给予定额门诊救助,由供养机构统筹管理使用。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救助限额内比例由60%提为70%
据介绍,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据了解,原来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为60%,此次政策将该比例提高到70%。记者算了笔账,以十堰城区低保市民张某为例,他应为重点救助对象,他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经过居民医保核销之后,自付了5000元,按以往60%的救助比例,他在年度封顶限额内应享受救助3000元,而此次救助比例提高到70%后,他应享受救助3500元,比以往多享受10%救助。另据介绍,十堰城区及各县市区的年度封顶限额均不相同,十堰城区重点救助对象年度救助封顶限额为8000元,也就是说最高只能享受8000元的封顶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中纳入大病保险的对象,原则上可确定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市民政局低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说,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
“房县、郧西县去年已开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其他县市区在2015年年底前都要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该负责人介绍。
市民政局低保中心咨询电话:811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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