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煤矿遇难 妻子转移72万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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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9 07:01: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李寅 通讯员 李思 报道:12月1日,郧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丈夫死亡,妻子擅自将死亡赔偿金转到自己名下,引发的公婆与儿媳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儿媳祝某支付公婆吴某、韩某赔偿金31万元。
家住郧西县上津镇的韩某、吴某共生育子女3人。2001年12月28日,祝某与韩某、吴某之子吴某某结婚, 2005年1月8日生育一子。2012年4月4日,吴某在陕西省煤矿遇难死亡,矿方给付死亡赔偿金72万元。祝某用吴某的身份证擅自将赔偿款全部转入自己账户,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公婆吴某、韩某诉诸法庭,请求依法分割吴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同时要求对吴某某遗产83539元依法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韩某、吴某和儿媳祝某及孙子均为死者吴某某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对吴某某的死亡赔偿金予以分割及继承吴某某遗产的权利。韩某、吴某年迈体弱,已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尚未成年,此3人均系死者吴某某生前的被扶养人,依法应获得相应数额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其孙子尚未成年,为充分保障其今后能很好地接受教育,在为其分配相应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外,可为其分配相应份额作为教育费用,综合其年龄及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对吴某某死亡赔偿金在扣除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实际已经支出的花销后的余额,为其孙子另行分配10%的份额作为教育费为宜。吴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在扣除上述份额之后,余额应由上述4人平均予以分配。法院遂作出判决,因吴某某死亡而获得的赔偿金余额68.8万元,由韩某分得15.8万元,吴某分得15.2万元,祝某和儿子分得3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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