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为饵非法吸储千万 竹溪一对夫妇涉案百余起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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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5 05:25: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李寅 通讯员 徐媛媛 乔海勤 报道:5年时间里,竹溪县一对夫妇以开发房地产、开采石矿、投资办厂等名义,采取借款支付高额利息的手段,先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00余万元,后因资金无法回笼遭受害人举报被捕。近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8年半和1年半,分别处罚金50万元和5万元。
今年52岁的石某和49岁的妻子陈某家住竹溪县城关镇。案发前,石某为该县某局干部,陈某为个体工商户。2005年7月,石某夫妇俩以开发房地产需资金周转为由,采取高息手段,非法吸收竹溪县城关镇居民华某现金,不到3年时间,石某多次向华某借款共计25万元。据受害人华某称,刚开始石某比较守信用,能按时付息,但后来人不见踪影了。
5年时间里,石某夫妇以高息为饵非法向周边认识的人借贷,涉案110余起。后来因石某无力偿还借贷,受害人纷纷报警。石某夫妇于2010年9月30日被警方列为刑拘在逃人员。去年6月15日,石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向警方投案;随后,警方又远赴浙江省舟山市将陈某抓获。据石某介绍,他先前经营的竹溪县至武汉的客运班车,盈利有40万元。后经营矿场、开发房地产等项目亏损严重,因借贷过多资金无法收回,外出没挣到钱,才主动回到老家投案自首。
据法院审理统计,2005年7月11日至2010年9月15日期间,石某夫妇在竹溪县城关等地,以开发房地产、开采石矿、投资办厂等名义,采取借款支付高额利息的手段,先后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100余万元,案发前,已归还本金58余万元。
主审法官认为,石某夫妇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发后,石某能主动投案,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陈某参与作案的次数较少,认罪态度较好,也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提醒,非法集资危害很大,广大市民不要被高息红利和借贷人花言巧语所迷惑,应慎重对待民间融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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