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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楚网讯(十堰日报)通讯员谌德武 叶红艳报道:8月7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因过失撞死亲嫂的甘某服有期徒刑2年。
[Adver] 甘某系残疾人,因房产分配问题,哥哥和嫂子多次与他发生纠纷。2011年9月17日上午,哥嫂两人再次到甘某家中提出分房,并欲从屋中砌墙,甘某不同意,兄弟二人发生争执并厮打。甘某为挣脱纠缠,向屋外逃去,不慎将站在屋门外的嫂子王某撞倒,致使王某头部着地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甘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竹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赔偿其哥哥50%经济损失,即208403.13元。甘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兄嫂多次到自己家中行凶、毁物,且案发时自己被哥哥殴打,嫂子王某为阻止自己逃命才被撞倒致死,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一审量刑过重,遂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甘某不慎将王某撞倒致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鉴于被害人王某对激化矛盾及损害结果负有一定责任,应相应减轻甘某的刑事及民事责任。甘某上诉称其行为属正当防卫,因其主观上没有正当防卫的意图,被撞的王某亦非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人,不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遂驳回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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