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日从市环保局获悉, 十堰市(含县、市、区)从今年12月20日起施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对定期检测合格的机动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于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的车型,将采取查询注册登记时间与技术鉴别两种方法核发环保标志。
据悉,机动车排气污染环保检测(简称环保检测)与机动车年检时间一致。车主应在环保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取得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进行环保检测。其中,汽油车排气采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柴油车排气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进行检测。
环保部门将采取查询注册登记时间与技术鉴别两种方法核发环保标志。对未取得环保标志的,交管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据了解,根据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标志是指,对2000年3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2001年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2003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的机动车核发绿色标志,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动车,核发黄色标志。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标志是指,对装用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装用电控喷油装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核发黄色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