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四个村民本为烧荒而焚烧麦草,哪知接孙子放学的婆婆柯某路过此地,不慎引火烧身,最终不治身亡。郧西县人民法院于9月20日审理此案,最终判决严某等四人连带赔偿12298元。
2012年5月28日下午,严某、周某某、马某、胡某四家连片堆放在该村6组村公路边坎下的承包地里的麦草铺撒在承包地里,然后从边缘点燃麦草由其自由燃烧,由于下雨,加之四被告见麦草已经燃烧了大半,就离开了现场。因下雨导致麦草潮湿,形成烟雾,柯某去学校接小孩途经该村级路段时,不慎从公路边掉入坎下燃烧的麦草地里,导致衣服起火身体被烧伤。
当日柯某被送往郧西县中医院诊治,经诊断柯某全身多处皮肤深烧伤(60%),经过对症治疗,柯某的伤情有所好转。2012年6月21日,郧西县中医院考虑到该院的条件和柯某的伤情,向患者柯某及家属书面告知其为Ⅲ度烧伤,该烧伤皮肤自身难以生长,需靠植皮修复创面,鉴于医院目前医疗水平,建议患者家属对患者转上级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若留中医院治疗,很可能出现一系列并发症等风险,患者柯某及其子女却不同意转院,并在告知下面书写明不同意转院,要求留院治疗。后因柯某家属强烈要求出院,郧西县中医院于2012年7月30日为柯某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医嘱:继续院外治疗,加强营养支持医疗,保持创面清洁,预防感染,不适随诊,柯某在郧西县中医院共住院治疗64天。出院后柯某曾就赔偿事宜多次经基层组织调解未成,柯某于2012年7月诉至郧西县人民法院,但在诉讼中,柯某于2012年10月17日死亡,随后其女儿史丽芳撤回起诉。
后史丽芳委托 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母柯某(死者)的烧伤程度及烧伤与死亡的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鉴定为:柯某全身60%皮肤深Ⅱ-Ⅲ度烧伤其损伤程度评为重伤;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013年5月21日,史丽芳诉至法院,要求严某、周某光婵、马某、胡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41919元。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严某等四人在路边的承包地里燃烧秸秆,应当预见燃烧的烟雾不但影响环境及行人的视线,燃烧物还可能对路上的行人造成危害,却过于自信,在秸秆未燃烧完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对柯某跌入路外坎下燃烧的秸秆地里导致其衣服着火身体受伤至病发症死亡,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柯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环境的危险应当具有认知和辨别能力,柯某所行走的道路为村级公路,较为宽阔、平坦,只要适当注意,亦可以避免受到伤害,而柯某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柯某在烧伤后住院期间,医院明确告知其应当转上级医院治疗及其在该院治疗的风险,但其表示不同意转院,后在治疗过程中,柯某及其家属又强烈要求出院,其对损害结果致柯某病发症及后遗症死亡具有主要过错,应当负主要责任。由于燃烧秸秆属于四被告的共同行为,原告要求四被告赔偿柯某受伤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及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可依法适当赔付部分损失。最终判决严某等四人连带赔偿1229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