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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避免持续高温酷暑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类企业及从事野外、户外露天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措施,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三、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四、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因工作发生中暑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停止作业,立即救治;发生重症中暑的,用人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各类企业、单位要严防因用电负荷过大而引发的电器线路火灾。
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水电、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用人单位,相关行政部门应当限期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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